6.2 农机具中间验收


6.2.1 农机具交货前,建设单位应组织农机具专业技术人员,按合同约定,到生产厂家或交货地验收。农机具中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验收应包括包装和外观检查、农机具检查、使用(驾驶)试验、货物接收、农机具磨合;
    2 验收时间、地点、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均应记录,并由参验各方负责人员签字确认;农机具中间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G记录。
6.2.2 农机具中间验收应进行包装和外观检查,包装应完好,农机具应全新,外观应无碰损、残缺、浸湿、受潮、变形、锈蚀、磨损等缺陷。
6.2.3 农机具检查应对农机具名称、数量、型号、资料和发票号进行查验、登记,应包括下列内容:
    1 机械标识,产品名称,主要技术指标、规格、型号;
    2 产品合格证、使用说明书、质量保修证书;
    3 装箱单,备品、备件。
6.2.4 农机具使用(驾驶)试验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启动前检查,燃油、润滑油、发动机应正常工作,不应有漏气、漏水、漏油等现象,且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对自走式农机具应进行使用(驾驶)试验;
    2 对耕整地、播种、收获等挂接机械,应进行挂接作业使用(驾驶)试验。
6.2.5 农机具磨合应按照说明书规定的负荷、挡位、时间确定,并按规定换油检查。有调整、调试要求的应在磨合过程中调整、调试。
条文说明
6.2.1 本条从四个方面对农机具验收做了规定。一是验收组织,农机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;二是验收地点,农机具验收的地点依合同确定,可以在生产厂家,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:三是验收程序和内容,验收程序和内容依次为包装和外观检查、农机具检查、使用(驾驶)试验、货物接收、农机具磨合;四是验收记录,验收中要认真记录验收时间、地点、每个步骤的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,建设单位、供应商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验收结果,农机具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G记录。
6,2.2 本条规定了对农机具的包装及外观检查的程序和内容。包装检查应是农机具验收的第一步。首先应检查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要求,是否完好。然后开箱查看农机具是否为全新产品,要防止供应商用旧产品翻新后以旧充新;外观是否存在碰损、残缺、浸湿、受潮、变形、锈蚀、磨损等缺陷,合同中应事先对缺陷的鉴定和处理做出约定。
6.2.3 产品为全新产品且包装和外观完好的,应进入第二步验收环节,详细查验农机具名称、数量、型号、资料和发票号。这一步验收环节包括三个方面:一是详细查看机械标识是否齐全,查看名称、主要技术指标、规格、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;二是详细查看有无产品合格证、使用说明书、质量保修证书;三是详细核对装箱单,检查备品、备件是否齐全。农机具名称、数量、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,应做退货处理,性质恶劣的应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责任;备品、备件不齐全的,应要求供应商补齐。随机资料、发票、产品合格证、使用说明书、质量保修证书、装箱单等是产品的重要档案资料,应完整收集,妥善保存。
6.2.4 农机具核准无误后,开展第三步验收,对农机具进行使用(驾驶)试验。首先检查产品质量,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启动前检查,应查看燃油、润滑油、发动机在工作时是否正常,是否有漏气、漏水、漏油等现象;然后检查各方面性能,对自走式农机具应进行使用(驾驶)试验,对耕整地、播种、收获等挂接机械,应进行挂接作业使用(驾驶)试验。试验应做好详细记录,作为验收依据。
6.2.5 本标准特意把磨合规定为一个验收步骤,在磨合期进一步检查农机具的各项性能。磨合应根据说明书规定负荷、挡位、时间确定,按规定换油检查。有调整、调试要求的应在磨合过程中调整、调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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